定金协议并非一定就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通常是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好的,在订立合同时也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
倘若定金协议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好,且在未给予对方协商机会的情况下就加以使用,那么这种情况下它就有可能属于格式条款。
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定金合同是从实际交付定金那一刻起才成立的。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效力。
倘若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该方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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