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一种诺成合同,意味着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就成立并生效,无需实际交付等条件。
同时,它具有双务性,居间人有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而委托人则需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这种有偿性体现在,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要按约定支付报酬;若未促成,虽不能要报酬,但可让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再者,它是不要式合同,成立无需特定形式,口头或书面皆可,但为避免日后纠纷,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更为妥当,能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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