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指定儿女
继承房产时,书写
遗嘱的内容如下:
1、本人身份的说明。
姓名、性别、籍贯、
身份证号码、住所、
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
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并指定后备执行人。
3、本人遗嘱
法律效力的说明。
遗嘱人是真实意思表示,未受
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所处分的房产为个人所有,已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注明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自书或是代书,有无修改、补充,对房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
如房产位置、房产数量、房产面积、房产性质、
房产分割条件、房产分割方式、房产分割比例、房产变更登记事宜以及是否共有、
抵押等。
5、本人保险的说明。
收益人基本情况,
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债权债务分配、其他
财产分配、个人用品分配。
7、签名及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