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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什么出质却要交解?

专业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质押权,在质押权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
可以出质的财产有: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即享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承包方只享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其中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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