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逻辑和常识告诉我们,心脏病是一类病,心肌梗塞是一种病。
心脏病的外延包括心肌梗塞。两者隶属从属关系,而非等同关系。然而,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首先将保险范围商定为心脏病(心肌梗塞),然后再注释中又进一步将心脏病(心肌梗塞)限定为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的部分心肌坏死。从条款中能够看出,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就是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在合同前部分放大重大疾病外延,后又通过注释巧妙地对前述心脏病定义的范围进行缩小,偷换概念,将心肌梗塞和心脏病等同起来。这对于短缺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来说,是一种陷阱,很容易让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包括心脏病,而作出有违真实意思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