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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乙方签订葡萄购销合同,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多次违反合同约定

1、葡萄供应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3、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4、葡萄含水量多,且容易失水,葡萄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这就是葡萄苗木购销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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