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法条中,只有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明确使用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字样,全文中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用法。
《人民警察法》中没有两种提法,但从字面上看两者还是有区别: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是就公安机关本身的级别而言。比如:铁路公安,它不是政府序列里的机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以上”是针对政府级别而言,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安机关。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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