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房产证存在可撤销情形,利害关系人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登记错误的证明、虚假材料的鉴定报告、司法判决书等,为后续申请撤销做准备。
(二)按要求准备好能证明登记有误的材料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撤销房产证的申请。
(三)在登记机构调查核实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所需信息和协助调查。
(四)若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若存在应撤销登记的情况,可参照此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