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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会导致坐牢吗

经济纠纷案件会导致坐牢吗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2024-02-29 08:12:21 已帮助27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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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会导致坐牢吗
经济纠纷案件,一般是不会坐牢的。但是,如果经济纠纷中夹杂有其他违法事实,触犯刑法的,如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就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有可能会坐牢,具体需要看案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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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乐乐律师
2024-05-26 23:44:23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具体标准如下: - 轻伤一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轻伤二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 g)眼睑缺损。 -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 p)舌缺损。 -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 u)颧骨骨折。
问题:面部,伤,构成轻伤害的标准?
樊乐乐律师
2024-05-26 23:44:23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具体标准如下: - 轻伤一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轻伤二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 g)眼睑缺损。 -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 p)舌缺损。 -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 u)颧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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