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家具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归购买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二)若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款项购买家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支付剩余款项,婚后支付的款项及家具相应增值部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对这部分进行分割。
(三)若家具是在结婚登记后购买的,即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没有书面特殊约定,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