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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信用卡,还说明天下午三点前无还完就立案,还说我涉嫌诈骗罪

交通银行信用卡,还说明天下午三点前无还完就立案,还说我涉嫌诈骗罪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2024-02-26 05:44:06 已帮助288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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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信用卡,还说明天下午三点前无还完就立案,还说我涉嫌诈骗罪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欺骗财物数额较大的做法。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使用虚构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通常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做法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通常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限定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糟塌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  
(三)透支后逃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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