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权后可以的。
2、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
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
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
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3、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
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
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