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包人判断施工单位存在“挂靠”如下: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联营的名义联合承包建设工程的;不具有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法律依据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
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