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在决定解除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提前给承租人留出足够时间另寻住处,比如提前一到两个月告知。
(二)承租人若要解除合同,需提前合理时间,如一个月左右告知出租人,方便其安排后续出租。
(三)若一方未提前合理通知解除合同致对方受损,受损方要收集好直接损失和合理间接损失的证据,如租金差价、寻找新租客的费用等,向对方索赔。
(四)在合同未正式解除前,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确保房屋能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