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合同不安抗辩权成立需满足五个条件,包括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人有充足证据证明相对人无履行能力、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且义务有牵连性,这是基础。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像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若能有充足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且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就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这一系列条件的设定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避免权利滥用。如果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