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合同不安抗辩权成立需满足五个条件,包括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人有充足证据证明相对人无履行能力、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且义务有牵连性,这是基础。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像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若能有充足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且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就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这一系列条件的设定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避免权利滥用。如果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不安抗辩权成立需满足多方面条件。其旨在保护先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义务具有牵连性,这是基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才相互关联,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提供前提。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如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等。这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关键因素,若后履行方有履行能力问题,先履行方的权益就可能受损。
3.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义务人才享有不安抗辩权。明确了权利主体,避免权利滥用。
4.先履行义务人要有充足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不能主观臆断。这保证了权利行使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5.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若提供了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不能行使该权利。
为保障不安抗辩权合理行使,先履行义务人应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后履行义务人若有能力应及时提供适当担保。
法律分析:
(1)合同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种债务相互牵连,意味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紧密相连,一方的履行与另一方的履行相互依存。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显著下降,存在无法履行对待给付的现实风险,像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都表明其履约能力出现问题。
(3)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享有,这是为了保障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4)先履行义务人需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对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不能仅凭主观猜测,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证据的重要性。
(5)若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若提供了适当担保,则不能行使。
提醒:行使不安抗辩权务必有充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引发纠纷,不同合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若要判断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审查合同性质,看双方是否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也就是双方是否都有要给对方履行的义务,且这些义务相互关联。
(二)考察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查看是否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不能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三)确定履行顺序,明确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是否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要拿出充足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不能只靠自己猜测。
(五)检查后履行义务人是否提供了适当担保,若提供了,先履行义务人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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