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补偿协议是
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为明确在房屋及土地遇到征收时应该享有的
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其次,如果是在被
胁迫或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属于“以胁迫的手段”,被拆迁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
撤销权应当在具有撤销权的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