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解除后,合同标的的认定以原合同约定为基础,同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性质来确定。
2.按照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能要求赔偿损失;未履行部分则终止履行。
3.若合同标的已交付,对于非继续性合同,像买卖合同,当事人可要求返还标的,此时标的就是原合同约定的物或权利;对于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已履行部分通常不恢复原状,标的认定为已履行的服务或使用利益。
4.合同解除不会改变原合同中关于标的约定的效力,标的本身的认定不受解除影响,只是权利义务的处理要依据履行状态和合同性质,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执行。
5.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相关标的的结算仍按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