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无论分居多长时间,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二、若分居未满两年的,还未达到法定经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但不意味着法院一定判决不离,若法院确实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能会判决其离婚。
三、分居满两年的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是所有分居满两年的法院都会判决离婚,分居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
2、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的,这种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3、分居必须是连续不间断的,并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期间又同居的,那么分居时间应该从同居后再分开的时间重新计算不能适用累加计算。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