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办理简易
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
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
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
合伙企业由
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由
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二、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
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
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
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
股权质押、
股权冻结、
股权纠纷、动产
抵押、被相关部门
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
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
诉讼、复议或者
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围内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注(撤)销登记可适用简易注(撤)销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独资或国有
控股企业及非公司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