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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无权开除合伙人

合伙企业无权开除合伙人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0 21:11:10 已帮助23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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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无权开除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就合伙人除名问题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对公司的贡献可能确实不如邓某、芮某,但如果你没有上述法定的前三种情形,也没有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那么邓某、芮某就无权要你退伙,更无权开除你。如果邓某等人执意要将你除名,你可依《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3款“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诉请法院确认该除名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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