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证明欺诈行为存在的证据,在日常沟通中,及时保存聊天记录、邮件、短信等,若发现对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要注意留存关键内容。涉及合同,仔细核对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保留不符的材料。对于产品或服务欺诈,保留好产品实物、宣传资料和检测报告。
(二)证明己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的证据方面,付款记录、转账凭证、订单信息等要保存好,留意体现行为与对方欺诈内容的因果关系。
(三)证明损失存在的证据,整理好损失清单、发票、收据、修复费用凭证等,明确损失金额与欺诈行为的直接关联。
(四)其他辅助证据,收集对方身份信息或主体资格证明,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要确保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原始证据妥善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