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家庭共有财产范围,确定哪些人具备共有财产权,只有不具备共有财产权的人不参与分割。
(二)对于对家庭共有财产形成未做贡献的人,如未通过继承、受赠等获财产的未成年子女,不参与分割家庭经营性财产。
(三)尊重已明确放弃财产权益家庭成员的意愿,允许其不参与分割。
(四)不能随意排除有财产权的家庭成员,分家析产要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