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不必然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只要实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就可能构成犯罪。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这些行为本身已破坏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具有潜在危害。
(2)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入罪会综合多种因素。比如商业秘密的价值高低,若涉及企业核心技术或关键经营信息,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失,也可能被认定为有严重情节;窃取手段的恶劣程度,如采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获取,或多次实施窃取行为,也会被重点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知是他人商业秘密仍故意窃取,体现了较高的社会危害性。
(3)法律规定中,“其他严重情节”是入罪的重要依据。即使未直接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但窃取行为导致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受到实质破坏,或使权利人面临潜在的市场竞争风险,都可能被纳入其他严重情节的范畴,从而满足定罪条件。
提醒: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通过建立保密制度、限制信息访问权限等方式降低风险;个人切勿实施窃取或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失也可能触犯刑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