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房屋视为父母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若双方有其他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