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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具体应当如何体现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具体应当如何体现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04 06:39:57 已帮助22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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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具体应当如何体现
1、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传统的观点认为,仲裁协议也属于一种合同,而且是次合同性质。仲裁条款是含有该条款的主合同的不可分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理应无效。因为有效合同是仲裁条款的基础。按照这种观点,如果在提起仲裁申请后的抗辩中主张主合同无效,仲裁员的管辖权就成为问题。这对于希望避开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只要提出合同无效的异议,就可轻而易举地达到目的。但在仲裁协议独立原则下,仲裁庭、仲裁员却可以不理会这方面的异议,就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审理,包括对主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2、主合同不存在情况下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在主合同可能不存在的情况下,仲裁条款是否还能够独立存在,是争议更大的一个问题。按照一般的推理,倘若主合同从来没有有效订立过,仲裁条款是否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而有效成立就成为重大疑问。因为从表面证据来看,一个从来就没有成立的合同应当包括其中的仲裁条款,从整体上说没有一个主合同,哪里来的其中的仲裁条款?
但是主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也是只有通过审理才能弄清的。在有些情况下,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主张合同不存在,如果不对这种情况进行审理并查明后裁决,就使得无理的一方很容易地规避仲裁,有理的一方则丧失了通过仲裁维护利益的权利。
3、因欺诈签订的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欺诈、欺诈诱导、胁迫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背签订合同必须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违背合同制度的基础。但是在有关这种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独立的问题上,却遇到较之前面几种情况更难以解释的矛盾:仲裁条款与主合同一样,都以合议作为订立的基础,主合同因有欺诈等行为,违背自愿原则,使得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代表真实意愿,这种不表示真实意愿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表示真实意愿吗?在其他情况下,可以用主合同虽然无效,但仲裁条款代表着双方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为双方的真实意愿来解释它与主合同的区别及独立存在的基础,但在主合同系因欺诈所订的情况下,却不能保证仲裁条款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愿。例如,欺诈方可能以签订仲裁条款为手段,引诱对方相信其有能力、有诚意完成某项行为,而签订主合同。还有,签订仲裁条款是否具有真实意愿是一件不易证明的事情,需从其他证据推知。欺诈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欺诈方如果在签订仲裁条款时是以真实的意愿将可能因其欺诈行为出现的纠纷提交仲裁员去仲裁,从而决定其欺诈的责任,这种“诚实”的欺诈行为就不是欺诈了。而且从合意的角度看,欺诈方必须将这种“诚实”的欺诈心理告诉对方,使对方知晓,对方也心甘情愿地接受,才能构成真实的合意。但这样也不是欺诈了。可见,按照一般的合同、合意的理论,难以解释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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