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确定被告住所地,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以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时确定被保险人住所地,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不同,也以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可向这两地之一的法院起诉。
(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则向海事法院起诉。另外,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