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
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
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最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
犯罪目的。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