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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赌博罪的立案追诉并非仅依据金额,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抽头渔利指组织者从赌博活动中直接获取的利润部分。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符合立案追诉条件。赌资数额通常涵盖参与者用于投注的款物价值总和。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即使抽头渔利或赌资未达标准,仍需立案追诉。参赌人数是独立的立案考量因素。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的,属于赌博罪的立案情形。重点在于组织行为及从中获利的行为。
(5)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应予立案追诉。此情形适用于线上赌博相关违法活动。
提醒:
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可能触犯法律,符合上述任一情形都可能被立案追诉,建议远离赌博相关行为,若涉及相关问题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14 14: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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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存在组织3人以上赌博的行为,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会被立案追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二)若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也会被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026-01-14 13:5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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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立案追诉并非仅依据涉及金额,需结合具体行为综合判断。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时,若抽头获利累计达五千元以上、赌资总额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或组织国内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或介绍费,均应立案追诉。
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网络上搭建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他人投注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同样需立案追诉。
2026-01-14 12:2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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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赌博罪立案并非仅依据金额,需满足特定情形,开设赌场行为也会被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二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三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四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此外,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同样应立案追诉。如果遇到赌博相关的法律疑问,或想明确具体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引。
2026-01-14 11:5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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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立案追诉并非单纯依据金额判定,而是需结合行为目的、组织规模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2.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
4.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的。
5.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也会被立案追诉。
1.强化法律认知,清楚赌博及开设赌场行为的违法后果,自觉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2.发现组织赌博或开设赌场的行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配合相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
3.不参与网络平台的不明投注活动,不帮助他人推广或代理赌博网站,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2026-01-14 10:49: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