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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如何列明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如何列明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2-21 14:57:32 已帮助12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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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如何列明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结合《执行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i斥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执行解释》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其行使行政职权的,其超过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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