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
法人或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发现有任何具体
行政行为触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应该在知晓此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
若由于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致使法定申请期间受到耽搁的话,应从产生阻碍的事件消逝之后开始,申请期限将得以延续计算。
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一环节中,申请人既可选择以
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亦可选择口头表达自己的申请意向;
而对于口头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