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企业的规制及宏观调控关系。
2、企业的内部组织关系。
3、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涉及社会整体利益需由企业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通常不属于企业法调整的范畴而由其他的部门法,如:
合同法、竞争法等予以调整。企业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国家须对企业的组织与行为进行必要的协调、引导、监督和服务,以法律对企业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及调控。企业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多数也由企业的章程和内部规章来规定,国家不予干涉,企业法不予调整。然而,企业内部的一些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制的经济关系应由企业法予以调整,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组织 机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等等。
由此可见,企业法的概念和外延都比较大,这一点和企业类似。而
公司法是非常具体的一部法律,因此,公司法应该是包括在企业法的体系之中,这就是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我国的公司法自颁布后,历经了多次修订,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
清算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