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赠与性质。先判断赠与是否为附条件,若所附条件与无效房屋买卖相关,当房屋买卖无效条件无法成就时,赠与人可主张撤销赠与。
(二)处理返还事宜。若赠与被撤销,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若财产无法返还,受赠人需给予相应补偿。
(三)判断赠与独立性。若赠与与房屋买卖无直接关联,通常赠与继续有效,但赠与人因房屋买卖无效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