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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都有哪一些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都有哪一些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024-02-21 08:17:00 已帮助16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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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都有哪一些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2、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5、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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