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必备条件:
首先是投保人提出明确的保险需求;
其次保险公司有权力且同意承担风险;
最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间需就相关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并签署。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请求经过保险公司同意后进行承保,保险合同即告生效。
同时,基于保护保障合同安全、方便履行等因素考虑,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向投保人发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这些金融凭证将详细地记载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的各种约定。
在此基础上,如果双方各自同意,亦可通过其他书面形式进一步明确合同内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在其正式诞生之际便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附带的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有权以双方的协商意愿来为该合同设定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或是附加期限。《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