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户籍的改变不能改变
财产权的归属。
2、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可知,是否放弃宅基地和
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农民本人有自主选择权,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根据此通知的精神,
农民工落户城镇仍然可以拥有宅基地,仍然对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承包
经营权。因此可以对其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3、最后,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
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综上所述,农民城镇落户,原有宅基地是能够登记发证的。实践中,有很多地方政府已经给对落户城镇的农民原在农村取得的宅基地进行了登记发证。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的话,该农民即不再享有
房屋所有权,那么,相应的
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