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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凭据能否公开

张* 四川-巴中 补偿标准咨询 2025.12.29 23:14:05 486人阅读

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凭据能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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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款支付凭据可公开。按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需公开并接受监督,支付凭据是其中重要部分。

2.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要向成员公布支付凭据,保障村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避免补偿款被截留、挪用。

3.若相关主体未依法公开,村民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

2025-12-30 05: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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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凭据能公开。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需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支付凭据作为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关键部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有责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公开支付凭据可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防止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若相关主体未依法公开支付凭据,村民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有关部门举报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您在征地补偿款支付凭据公开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相关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30 04:3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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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款支付凭据应当公开。依据法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需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支付凭据作为补偿费用收支的重要部分,相关组织有义务向成员公布。
2.公开支付凭据意义重大。能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防止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让征地补偿更加透明公正。
3.若相关主体未依法公开支付凭据,村民可采取措施维权。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能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02:4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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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需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而支付凭据作为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关键部分,理应公开。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有责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支付凭据,这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3)公开支付凭据能有效防止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让征地补偿的使用更加透明。
(4)若相关主体不依法公开支付凭据,村民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有关部门举报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村民要密切关注征地补偿款支付凭据的公开情况,遇到不公开情况及时采取合法方式维权,不同征地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可咨询分析。

2025-12-30 01:2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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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主体应主动公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要将征地补偿款支付凭据主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保障村民知情权。
(二)村民维护权益途径:若相关主体不公开,村民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能向有关部门举报,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025-12-30 00:50:42 回复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讼,被告通常会提出两种抗辩理由:第一种抗辩理由是: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所欠款项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第二种抗辩理由是: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借款。此种情况下,会依据如下裁判规则审查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一、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最高人民原告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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