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抚养权归属方意外死亡,若另一方无不宜抚养情形,另一方应主动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为孩子提供生活保障和关爱。
(二)若另一方存在不宜抚养情形,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应按顺序承担起抚养责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成为监护人。
(三)若抚养权归属方意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双方可先协商变更抚养权;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更适合的人抚养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