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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原因不能生育小孩,想抱养弟弟的孩子,法律上是否允许

结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和送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5.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的证明。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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