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
结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结婚证(
离婚者须提交
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和
送养人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5.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