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与租赁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虽然二者在两权分离等方面具有共同点和兼容性,但它们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区别:
一是对象不同。
承包经营是以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为标的,对象是经营成果;
租赁经营则是以资产
使用权的转移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标的,对象是资产。
二是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离的程度不同。
承包的经营者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职工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
租赁经营中两权分离的程度更彻底,企业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企业机构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职工的录用和解聘权等,而且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
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
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
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
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
争议解决办法和
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
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
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