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在与借款人约定借款条款时,若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需注意这些费用的总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即使有约定,法院也不会支持,因此约定时应控制各项费用的合计金额在该上限内。
(二)借款人若发现出借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和超过上述四倍上限,有权向法院请求对过高部分予以降低。这是法律赋予借款人的权利,遇到此类情况可依法提出调整申请。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具体内容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