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1、罪体
行为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行为是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这里的提供,既包括有偿提供,也包括无偿提供。
客体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体是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2、罪责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有意提供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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