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
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
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项规定说明,不准离婚的
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六个且内又提起
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这项规定还说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是可以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法院就会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所以夫妻可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判决
离婚。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