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对
共同财产中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在协商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后,依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
2)对于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另一方;无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将该股票交付给另一方即可。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