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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可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3)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4)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案件中,诉讼费用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九条、第
一、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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