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
合同有效期是由双方
当事人协商来进行确定的,合同履行的
有效期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其期限是当事人制定的。在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一)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二)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 标的物在
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四)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