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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与客体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与客体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6 08:42:02 已帮助18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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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与客体
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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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乐乐律师
2024-05-26 23:44:23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具体标准如下: - 轻伤一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轻伤二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 g)眼睑缺损。 -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 p)舌缺损。 -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 u)颧骨骨折。
问题:面部,伤,构成轻伤害的标准?
樊乐乐律师
2024-05-26 23:44:23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具体标准如下: - 轻伤一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轻伤二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 g)眼睑缺损。 -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 p)舌缺损。 -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 u)颧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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