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股东抽逃出资可以
追究责任。
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之前,
受让人应当合理审查出让人是否存在
抽逃出资、
出资不实等行为,避免受让瑕疵
股权造成损失。股权受让方发现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对于原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应当另案
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实际控制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
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