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吸收合并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1)
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
注册资本和股东的
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
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一次的证明;
(8)
债务清偿或者
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
债务是否已落实
担保或与
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增股东的
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
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
注销登记的证明;
(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3)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