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的
监护权被剥夺后则由其他
法定监护人抚养孩子,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
监护人的,法院会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
抚养。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
送养未成年人。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